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调整为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共同管理,以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管理为主,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地区卫生局。
(二)将地区卫生局负责的餐饮业、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指导、督察和规范各县(市)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的准入许可证发放和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县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喀什地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市场安全评估。市场风险评估由喀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风险评估方案。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和规定权限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指导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