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部分社会救助(抚恤)对象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45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考虑到今年我市发放物价补贴的人群范围以及物价上涨对部分社会救助(抚恤)对象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决定对我市城区部分社会救助(抚恤)对象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城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标准的3500元/年提高到3800元/年,双阳区由原标准的3000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标准的2500元/年提高到2800元/年,双阳区由原标准的2000元/年提高到2200元/年。
(二)长春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三无”人员和长春市康宁医院供养的“三无”精神病患者,供养标准由原来的450元/月提高到900元/月。
(三)城区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标准:在现有供养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低保标准提高幅度一致。
二、资金安排
城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区重点优抚对象提标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长春市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三无”人员和长春市康宁医院供养的“三无”精神病患者提标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三、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