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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修订)》经2011年第1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创建卫生整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协调。
  第六条 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基础建设、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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