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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船舶的车船税,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或者船舶检验机构代收代缴。

  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七条 代收代缴单位当月代收代缴的全部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并同时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提供车船登记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7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9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5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90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大型

每辆

11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

9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120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净吨位

按国家规定的税额执行

拖船、非机动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

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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