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依法可以调解的,应开展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报上级机关确定责任单位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上级机关指定工作部门牵头调解。
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妥善化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引导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行政调解中,如需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如在诉前已经行政调解,应将行政调解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到行政调解的启动、调查、调解、调解协议制作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各级行政机关在调解工作中对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应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其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或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律规定应制作行政调解文书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把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平安厦门”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