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法制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把行政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要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要增强效率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教育与疏导,便民、高效地处理社会矛盾。

  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房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安管理、卫生管理、司法行政、建设工程、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争议,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民事争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