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家庭服务技能提升培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根据实际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依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式、定向和在职培训。落实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政策,企业培训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给予相应的工种培训补贴。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要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五、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
(三)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四)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