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及返乡农民工合伙经营或独自经营,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经营1年以上的初办企业,根据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需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2015年前)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商务部门要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