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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执收单位的支出与其执收的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原则,核定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成本,并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支出预算。

  非税收入有法定或者规定的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的,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执收单位不得从所收非税收入款项中直接计提。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使用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市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依法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按规定程序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开具、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转让、出借、串用、代开、伪造、涂改、买卖、私自印制、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等行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或损毁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向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大财非[2009]32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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