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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1]7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家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含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彩票资金;

  (七)以政府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上缴。

  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包括县级市、区)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将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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