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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补助、护理补助、社会保险补助、生活救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全额享受低保。
  3.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生活补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4.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重度残疾人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为残疾人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加大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
  5.将困难残疾人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予以优先解决,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在评分体系中享受加分政策。
  6.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招用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定“超龄”残疾职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和趸缴补助办法,确保所有残疾职工退休后能够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7.制定出台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托养和居家护理服务补助、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危房改造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助等残疾人专项补助政策。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市内交通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有线电视和宽带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8.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
  (二)康复。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更为完善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1.完善康复服务网络。一是加快推进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快推进社会专业康复机构建设,依托卫生医疗机构发展专业医疗康复服务,建设厦门康复医院,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探索建立精神病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与康复专科医院、康复机构的双向转介服务机制。三是加快完善社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办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残疾人康复室,全面落实职能;85%以上的居(村)设立残疾人康复活动站;制定民办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和评估体系,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创办康复服务机构,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2.扎实做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建立新生儿基本病种免费筛查、监测和残疾信息报告制度,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完善和落实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政策,提标扩面,分类救助,确保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得到满足。
  3.落实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政策,制定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具适配补助和服务办法,建立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
  4.建立精神病防治和康复工作机制,为精神病人康复和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5.加强康复技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市属医院康复技术专家的骨干作用,提升全市残疾人康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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