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牲畜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类产品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牲畜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