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结合新建公园绿地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可采取“停车+商业+绿地”、“停车+商业+公园”等模式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住宅小区条件允许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停车场。
第十三条 已建建筑在安全、消防评估的基础上,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楼顶加建等形式改(扩)建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 在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供本集体组织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筹措、节能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情况、建设单位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提报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
(三)经论证可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按照其它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城市道路沿线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由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2012一2015年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非商业经营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按规定结建人防工程);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