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服务的车辆停放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济南高新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由市城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城管执法)、环保、人防、住房保障管理、物价、市政公用、城市园林、地税、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联席会议,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属城市公共设施,其建设同时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按规划要求必须配建的停车泊位不适用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八条 鼓励将平面停车场改建为立体停车场,建设多样式的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在保泉评估的基础上,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有关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地下)。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可按照人防工程立项。
利用市政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须征得市政公用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