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九、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
业主、车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工本费应当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报市物价局核定,中心城区以外的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规定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时,应与业主或者装修人员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装修人员装修注意事项和违约承担的责任。装修保证金(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住户装修完成后,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进行查验,并出具书面的查验结论通知书,从查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住宅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可以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垃圾清运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
十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十三、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