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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汕价〔2011〕264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澄海区房产管理局、潮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潮南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南澳县国土资源局,金平、龙湖、濠江房屋管理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依照各服务等级和服务内容分等定价,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内容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各住宅物业服务小区的具体等级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根据小区的具体服务质量,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最高上限价格。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最高上限价格内,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等级、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物价局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限标准。
  五、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规定的政府指导价。
  经与业主协商同意,确需突破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的,统一报市物价局核准。
  六、物业服务收费包含小区的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分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分摊公共照明、绿化等共用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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