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文件备案时,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八、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满足各建设主体工程计价的需要。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并作为文明施工单位评比、工程质量评优的依据。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十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人和责任主体1-2分的信用扣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工程文明工地、质量评优资格,同时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4号)规定,暂停其参加政府项目招投标资格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