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减少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各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管理机构要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和实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四、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供预拌砂浆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形式、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检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要求及有关规定,持《杭州市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到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对其生产的预拌(干混)技术(产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