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于参考值3个百分点及以上,得分为30分。
2.指标值低于参考值的,得分为0分。
(二)财政教育支出比例(55分)
计算公式:财政教育支出比例=财政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
“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县(市)、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上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指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的农村教师工资补助,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教育基金、其他基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教育支出。“公共财政支出”指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上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这一指标的参考值为我市核定各县(市)、区的比例目标值。
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1.指标值不低于上年比例的,得分在35-55分之间,具体为:
(1)达到上年比例但低于参考值的,指标得分=35+20×(当年比例-上年比例)/(参考值-上年比例);
(2)高于或等于参考值的,指标得分为55分。
2.指标值低于上年比例的,指标得分为35分。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市内五区15分,其他县(市)、区5分)
计算公式: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教育费附加征收额/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总额。
“单位和个人”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参考值为3%。
指标得分计算方法:
1.市内五区指标得分=15×实际征收率/3%;
2.其他县(市)、区指标得分=5×实际征收率/3%。
(四)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10分,市内五区不考核此项内容)
计算公式: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率=(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教育资金清算数额。
教育资金计提数额、抵顶数额、清算数额的计算口径,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建﹝2011﹞186号)规定执行。指标参考值为100%。
指标得分计算方法:指标得分=10×实际计提率。
四、考核评价结果及使用
各县(市)、区考核评价结果,根据指标考核得分,并综合考虑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分为A、B、C三个档次,具体标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其中,“财政教育支出增幅”指标得分为0(即低于公共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的县(市)、区,考核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