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海南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方案
根据2011年6月8日海南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按照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能源资源基本国策,深入贯彻《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按照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28号)要求,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技术、产品,开发应用太阳能光电等自然资源照明技术,把绿色照明工程作为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督、全面落实,在海南文明生态省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切实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办公区、院校、医院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2013年底前,全省公共机构中的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等大型建筑高效光源使用率达100%。
2015年底前,LED等固体光源及太阳能光电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10%以上。
三、改造范围及技术、产品
(一)绿色照明改造范围。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绿色照明改造包括:室内办公照明、室内公用场所照明(大厅、楼道、开水间、卫生间等)、办公区庭院照明(路灯、草坪灯、建筑物泛光照明)和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科技场馆、礼堂及会议场所、各级学校(院校)、各级医院、机关食堂照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