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瓦斯异常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建立完善瓦斯抽采系统,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6.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全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建设完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并与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联网。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中心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煤矿井下各生产作业场所的监测监控,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区县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7.强化煤矿日常瓦斯管理。煤矿企业矿长、总工程师要每日审阅瓦斯日报、瓦斯抽放日报及安全监测日报, 调度通风工作情况,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各类仪器、仪表,特别是各类传感器等的维护、校验、使用和管理,保证处于正常状态。瓦斯超限报警监控系统要与煤矿矿长、总工程师等手机联网,并能实现及时报警;凡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异常涌出、工作地点出现微风、无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等,现场跟班矿长、队长、班组长、安全员要迅速下达命令停电撤出作业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汇报矿长或调度室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井下有人员作业的场所瓦斯检查,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不得少于2次,并严格落实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和“检查”、“汇报”、“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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