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8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办发〔2011〕39号文件上来。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防治”四项重点政策措施,坚持标本兼治,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取得明显实效。要切实做好救助保护、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等急需加强的重点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范围和任务,开展联合巡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实现救助保护经常化;要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广泛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基本实现明年底全省城市街面无流浪儿童的目标;要建立预防未成年人流浪的长效机制,努力做好源头预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义务教育、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
三、协调配合,形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