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这些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市、区县政府对基地公共建设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区县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县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六)加强引进和培养新能源高端人才
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七)加大新能源金融支持力度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重点扶持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通过战略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沟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八)加强新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鼓励新能源企业开展产品国际注册与营销,支持企业通过IEC、UL、TüV、GL等国际权威认证。构建上海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标准化平台和培训平台。发挥中介服务等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支持举办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展览、展示和研讨,推介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技术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支持新能源企业参与制订有关标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助。鼓励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承担优势领域国际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制订工作。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开展技术、管理、服务等培训。
附件:“十二五”新能源开发利用重点建设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 |
风力发电 | 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项目 | 10万千瓦级 |
临港海上风电及扩建项目 | 20万千瓦级 |
奉贤海上风电及扩建项目 | 30万千瓦级 |
崇明北沿风电及扩建项目 | 10万千瓦级 |
崇明前卫风电及扩建项目 | 10万千瓦级 |
崇明北堡风电及扩建项目 | 10万千瓦级 |
青草沙、长兴等风电及扩建项目 | 10万千瓦级 |
老港风电及扩建项目 | 10万千瓦级 |
光伏光热 | 外高桥保税区等金太阳示范工程 | 30-40兆瓦 |
奉贤、商飞、空港等光建一体化项目 | 10兆瓦左右 |
陈家镇、老港等光伏发电项目 | 20兆瓦左右 |
太阳能光热利用 | 500万平方米左右 |
生物质能 | 老港再生能源利用中心及沼气发电项目 | 7.5万千瓦左右 |
崇明、松江等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 2万千瓦左右 |
崇明、奉贤、金山等沼气发电项目 | 0.5万千瓦左右 |
浦东、松江、金山等垃圾发电项目 | 12万千瓦左右 |
储能 | 储能示范项目 | 兆瓦级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