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社会效益分析
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量约120万吨标准煤。新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24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1.5万吨。
到2015年,本市新能源开发利用将带动千亿元级产业发展,预计新能源领域的从业人数将达到5-10万左右。
六、“十二五”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新能源规划指导
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使上海新能源规划符合国家的总体要求,争取将本市新能源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规划。
加强新能源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电网、海洋功能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搞好规划引导和控制,协调电力送出等配套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确保重大项目规划落地。
平衡好新能源专项规划与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为新能源发展布局、建设项目核准和实施提供充分依据。对列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按照进度纳入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未列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原则上不支持核准或审批。对重大新能源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市重大工程计划,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施新能源发电配额制和抵扣制
根据国家新能源发电配额制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和落实本市相关政策和措施。制定发电企业的新能源发电比例指标,电网企业要依据《
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全额收购新能源电力,并由电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电网建设,优化配置资源,制定适应新能源特点的电网运行规则。实施新能源发电能耗指标抵扣办法,对区县、重点耗能企业新能源发电量可抵扣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考核指标。修订光伏发电管理办法,鼓励探索个人光伏发电系统试点应用。
(三)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价格机制
国家已明确新能源标杆电价政策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杆电价执行。国家尚未出台标杆电价政策的,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积极向国家申报电价。在国家核定电价前,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支持,并争取国家加大对新能源接入系统的补贴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设立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探索建立符合上海实际的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机制。
(四)加大新能源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对新能源产业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完善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重大创新技术开发应用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引导区县加大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
新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支柱产业,要在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着力支持新能源领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创新能力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支持新能源自主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基地建设
对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新能源产品,根据规定将其列入相关目录,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建设一批用于本地新能源产品示范的“试验风电场”、“试验光伏电站”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