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终止妊娠审批管理。因非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品终止妊娠的14周以上孕妇,需经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将胎儿分性别登记、统计和定期报告。
3、严格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管理。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闽政办〔2010〕58 号通知相关要求和规范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住院分娩实名制,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对孕妇因病情需要实施紧急终止妊娠和分娩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后48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并补办实名登记。
4、严格B超的准入和使用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B超使用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已购置、使用B超的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登记,并报送上一级卫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必须制定B超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定岗定责。B超工作场所应当张贴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本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不具备使用资格的机构和法人的B超,应予清理和收缴。淘汰的B超应做好处置并报备案;新购置B超,应向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申报并备案。
5、严格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管理。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市场监管,禁止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参照特殊药品管理规定,健全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四)部门合力,完善机制。
1、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口计生、教育、公安、卫生、统计、民政等部门,建立出生人口信息定期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卫生部门要在全省建立住院分娩出生人口登记信息系统,适时给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分县分年度分性别的住院分娩出生人口、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等数据,定期提供人流手术等统计资料。统计部门定期给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分县分年龄分性别的0-5岁组人口数据。公安部门定期给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分县分年度分性别的出生人口户籍数据。教育部门定期给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分县分年度分性别的小学新生入学数据,以便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和趋势,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2、建立“两非”案件查办机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20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成立“两非”案件查办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从纪检监察、公安、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治理办”牵头,成立联合办案小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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