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1年11月21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做好涉及房屋拆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组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29日修改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