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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就近、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等方式,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

第三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活动,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等活动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规范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功能,制定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制度,接受服务监督,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创业服务专项业务,向社会公开征集、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权益保障以及与职称评定有关的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用工求职洽谈会等方式,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将就业和创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观念教育,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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