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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 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行政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应的促进就业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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