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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孤儿养育标准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逐步提高。自2012年1月起,我市社会散居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1120元,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提高至每人每月1410元。以上所需经费除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外,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落实孤儿医疗救助经费
  对政策范围内的孤儿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公安等部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按照“先救治,再收养”的救助原则,及时送至就近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并与当地民政部门及时联系,办理交接手续,所需体检、救治费用由儿童福利机构解决,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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