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审前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对你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并延伸审计相关单位,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以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2008年1月至2011年6月财务收支、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等为主,重大事项或问题适当追溯审计。另外视审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延伸调查其他单位。
二、审计时间:2011年11月22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1-87051635,电子邮箱: zjsjtjjzc@sina.cn。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