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县)、区政府应建立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决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决策参谋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依法规范,提升能力
1.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有关重大事项应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2.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制,进一步明确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提高营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营运平台的作用,依托国有资产营运平台,加强资源整合、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提升国有资产的集聚度和企业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最优配置。
3.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建立分类管理和考核制度,根据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和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企业形式的不同,探索和完善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
4.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授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推进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根据授权监管范围和职责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工作
加强对市(县)、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一)市国资委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及时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市(县)、区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2.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3.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4.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经营业绩考核、企业收入分配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报告、综合评价等管理工作
6.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等内部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