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4.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指导监督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市国资委依法对各市(县)、区国资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不代替或干预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范围,并根据本级国有资产规模、结构以及拟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确定相应的监管模式:一是可设立独立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是可设立与财政合署办公的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3.对不同领域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管目标,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
4.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和考核,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5.制订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将本级国有资产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
6.市(县)、区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加快国有资产管理关系调整和运行机制建设,确保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二)夯实基础,加强监管
1.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变动、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业绩考核、经济运行监测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2.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力度,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监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