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34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指导监督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2011年12月)
为贯彻落实《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19号)精神,加强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理顺体制、完善制度、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深化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着力提高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着力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市(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本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是本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依法代表本级政府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