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1]26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特制定苏州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在基本实现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待遇标准、保障项目、医疗救助和管理制度“五统一”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和生育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提高社会保险公平性、增强基金共济保障性为基本原则,在坚持基金分级负担的基础上,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提高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市职工医保“五统一”成果,在大市范围内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上,着力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实现医疗和生育保险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五统一”,力争在“十二五”末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