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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施行属地政府负责原则。
  (一)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三)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各监管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做好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系指: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办的各种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和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
  (二)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以下简称国企退休教师)系指:上述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且已从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经组织批准从上述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调至上述某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并从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退休的教师。
  (三)上述职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及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实施范围。
  (四)目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所在企业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文件规定条件和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确认其教师身份。其中:1993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依据我省教师资格过渡有关文件确定;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2002年6月30日之后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确定。2012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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