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办发〔2009〕23号)和省编委《关于太原市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确认的通知》(晋编字〔2011〕28号)及《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设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主管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资金。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发展规划,研究起草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及社会保障、房地产业计划规划制定工作。
(二)编制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贷款发放。
(四)负责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归还、核算,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和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申请。
(六)负责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七)负责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落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办太原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