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教[2011]13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工作,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于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权限认真审核或审批。其中各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批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的规定,对2011年4月21日前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除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外),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发文形式正式报市财政局备查。
三、进一步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的规定,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管理。
(一)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单》(第一联)盖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级事业单位资产报废,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