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排放的粪便、尿液,清洗畜禽体、饲养场地和器具产生的污水、废渣、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区域控制、总量控制、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防治措施,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