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经费支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并符合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行业协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当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依法年检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会员、监事、资助人、捐赠人对经费收支和财务会计报告情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行业服务的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专业报刊和网站,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各种交易会、展览会等。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反映行业诉求的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规范行业行为的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协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