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没有兼任其他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等实施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协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力;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的活动。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不得以行业协会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本省有关职称申报、评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