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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物业企业应当协同燃气经营企业对庭院燃气管道、公共楼面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盗窃燃气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室)、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块)、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道(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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