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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嘉政发〔2011〕72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历史街区、博物馆、档案馆;
  (四)金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码头、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八)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九)山林等消防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实现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重大节假日期间或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或举行焰火晚会的,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监护。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吋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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