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嘉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切实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填报节能登记表,并报节能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