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64号)精神,做好低收入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体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各级政府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优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启动条件
国务院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全省月同比食品价格涨幅超过10%、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时,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启动及补贴发放时间
(一)启动时间: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次月月底前。当省政府公布启动全省联动机制时,由市物价局向市政府市场价格调控工作联席会议领导组上报启动方案,经领导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我市联动机制。
(二)补贴发放时间: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具体补贴标准和资金保障届时按省、市政府文件办理。
五、职责任务
联动机制启动和落实工作由市、县联席会议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物价、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调查等部门参与,按职能分工负责。
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联动机制措施,报同级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补贴政策和标准,并收集上报落实联动机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