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保险业务,促进金融资源整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
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科学技术经费中设立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载体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和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区域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动员和组织各类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和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科协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当逐年提高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人均不少于1.2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人均1.70元的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当地的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