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残疾人纳入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范围,对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规定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费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残疾人员、残疾农民工、被征地农村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实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其中。落实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政策。落实政府为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最低标准保险费政策。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
4.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试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定落实残疾人生活用水、电、气、暖费用,挂号费、诊疗费,泊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费用以及农村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好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和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
5.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康复服务网络,健全保障机制,加快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4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
--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组织供应2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政策措施: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落实国家制定的康复机构和精神病患者康复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一批专业化骨干康复机构以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和康复医院。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有条件的省、市级康复机构纳入区域性康复技术资源中心扶持范围,将我省一批社区康复站纳入基层康复工作示范点扶持范围。加强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康复技术研究等工作。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建设。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室,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社区康复服务质量标准,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4.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实施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低视力残疾人康复、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肢体残疾人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及防护用品配置、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精神病防治康复等国家重点康复工程。
5.扶持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配置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定制改造、信息资讯等服务设备以及专业人员培训设施,配置各类辅助器具展示样品中心。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组织供应辅助器具,提高适用性和使用率。
6.制订康复医学发展规划,加强康复医学学科建设,提高康复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建立省级康复人才教育基地。实施康复人才培养工程,使康复专业人才总量增加、结构合理、水平提高。逐步落实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晋升体系。落实好听力语言康复,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精神病防治康复等技术标准。
(三)教育。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
--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
--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政府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价体系,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