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厦财综〔2011〕34号)
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市直各相关执收部门: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决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具体如下: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3、计量授权考核费。
4、林权证工本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船舶登记费。
7、船舶证明登记费。
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