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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按要求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和废止。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抓紧组织专门力量,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其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认真梳理。凡是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要求组织进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安排,由原起草或者负责实施的省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建议。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由两市各自负责并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清理结果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并向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认真清理和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不同行政机关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清理工作由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安排并负责检查指导,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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