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9号)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保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法定职责的效率、效益、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监察机关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监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对下级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者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妨碍行政效能的情形,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和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实名举报的,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效能监察、政务督查和目标考核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