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村经济合作社“十有”建设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9〕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68号)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村经济合作社“十有”建设,以进一步规范村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经济组织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一、有治理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三会”组织机构健全、职权落实,“三会”之间形成相互支持、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各自依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有规章制度
参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结合实际依法制订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有议事场所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有议事场所,社管会有办公场所,社监会有理财场所。
四、有合法证书
村经济合作社领取有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并悬挂在社管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有印章牌匾
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印文与《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上标明的名称相一致),并制作标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
六、有资源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对集体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有保护管理措施。对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切实维护全体社员的土地承包权益,并积极引导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对实施专业承包的土地资源,要切实加强承包合同实施及其兑现管理,确保资源不被破坏且实现其经济价值,促进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七、有资产增值